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治華
蔣汝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金元
訴訟代理人 廖辛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卓欽賜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被告蔣治華、
蔣汝梅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