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2年度,13號
TNEV,102,南簡補,13,201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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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號
原   告 黃清旗
      蕭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娟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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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