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844號
KSBA,90,訴,844,20011018,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永康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市長
  訴訟代理人 朱棟
右當事人間因招標採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
八日訴八九二二六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被告辦理之「台南市第一示範 公墓納骨塔納骨櫃裝置工程」採購案,於同年月十六日之公告中,就櫃體材料規 格說明之櫃體耐燃性、壓縮強度等之檢驗標準、檢驗機關未與明確規範,亦未明 確規定試驗報告應於何時繳交,有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遂依該法第七十五條第 二款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嗣經被告於同年九月二日以八九南市殯總字第一五二 四號函將處理結果依法通知原告。該採購案如期於同年九月五日開標,並由第三 人得標,原告復於同年月六日,以被告未於開標前依法處理其前開異議案,亦未 於開標前讓投標廠商表達意見之機會為由,再就上開招標文件之疑義及櫃體厚度 檢驗機關、檢驗標準規範之疑義等項提出異議,請求將前開開標案予以廢標,另 行擇期開標,經被告再以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八九南市殯總字第一五七五號函復原 告後,原告對被告上開二函均提起申訴,亦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乙、兩造之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丙、兩造爭點:
一、原告之主張:
㈠原告主張之本標案招標文件規範所載櫃體壓縮強度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 為主,因無明確之檢驗方法,且櫃體材料試驗並無國家標準,投標廠商當然無法 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也就無法計算成本乙節,雖經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作成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以系爭工程所使用之櫃體材料有無國家標準, 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得否提出試驗報告無涉,業經該會函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該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以標檢(八九)六字第00一九五八0號函復「有關



櫃體材料規格說明中耐燃性及厚度、壓縮強度等試驗項目,本局均可接受廠商委 託試驗,惟其中壓縮強度因規格說明中未指明試驗標準或規範,可參照CNS12781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壓縮性能測定法試驗,但所試送之納骨櫃樣品至少需有15× 15公分之平整面」在案。
㈡但查,⑴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之(八九)六字第00一九五 八0號函說明第二點明確表明:經查明納骨櫃試驗,目前尚無該產品之國家標準 可資依循。⑵說明第三點也明確表明:若業者欲委託本局測試該產品時,必須說 明測試之項目及其所依據之試驗標準或規範。依前函之說明二及說明三,可證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上開判斷理由,為不符實情之違法判斷。 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函說明第四點第三行稱:惟其中之壓縮強度因規格說明中未 指明試驗標準或規範,可參照CNS1278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壓縮性能測定法」 試驗;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卻前後顛倒順 序,未查明此僅為建議之檢驗方法,理應要求招標機關之台南市第一示範公墓納 骨塔裝置納骨櫃工程之櫃體材料及規格說明應明確規定檢驗方法,以讓廠商有所 計算成本之遵循依據,更何況判斷書說明五最後一行也自承:類此案件,招標機 關宜於招標文件中儘可能載明試驗標準,庶免爭議,併予指明,此判斷書自行矛 盾,不合邏輯之粗糙可知。
㈣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 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另第五章驗收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 、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則被告就 本件標案之櫃體材質規格說明之三壓縮強度,既未要求檢驗方法,亦無指定檢驗 機關,明顯違反上開規定,致無標準可遵循製造及驗收。二、被告之主張:
㈠納骨櫃產品是否有國家標準乙節,原告曾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詢「玻璃纖維納 骨櫃」之國家標準,該局函復目前尚無該產品之國家標準可資依循,此顯與本案 招標要求之櫃體「壓縮強度」性能為二項不同之標的;且在現今工商業發達之時 代,產品種類繁多,並非所有產品均有國家標準,若無國家標準即質疑招標合法 性,行政機關將窒礙難行。
 ㈡招標機關未於招標規格說明中明定檢驗方法,使廠商計算成本有所依循乙節,經 查,目前尚無法令規定須於招標說明中明定材質規範之測試機構或測試方式,故 被告所製作之招標相關說明,並未違反相關法令,另招標說明之「壓縮強度」,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僅表示可接受廠商申請委託試驗,並可參照CNS12781玻璃纖維 強化塑膠之壓縮性能測定法試驗,並非指明此一檢驗法為唯一合法之檢驗法或行 政機關須於採購招標中明定;原告指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判斷書說明五最後 一行自承乙節,原文字「附帶言之,類似案件,招標機關宜於招標文件中儘可能 載明試驗標準,庶免爭議,併予指明。」顯見此乃對被告建議,並非指被告違反 法令。
 ㈢請鈞院調查被告相關行政人員證明知悉本案有CNS1278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壓縮



性能測定法乙節,是否須以上述材料試驗法處理本採購招標案,已說明如前項, 另本案採購招標係採單價決標(即在一定總金額下,承作數量最多者得標)共有 四家合於申請之廠商參與競標,得標廠商以一三○六六組得標,原告以一二六○ ○組為第二高標,僅相差四六六組,相當接近,則原告以無法計算成本異議,似 過於牽強,況其他未得標廠商均未提出相關異議,表明因上開招標文件規範不明 ,而無法得標。
理 由
一、按「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 出異議及申訴。...」「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 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 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一、...。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 、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三、...」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 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 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 延長等標期。」「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 ,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變更或補 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前段、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四十 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台南市第一示範公墓納骨塔納骨櫃裝置工程」採購案,於八十九年 八月十六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原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以被告之 招標文件中,就納骨櫃櫃體材料規格說明之櫃體耐燃性、壓縮強度等之檢驗標準 、檢驗機關未作明確規範,亦未明確規定試驗報告應於何時繳交,有違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主張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則 於同年九月二日,以八九南市殯總字第一五二四號函將處理之結果依法通知原告 ,原告亦於同年月八日收受該函;而上開採購案,如期於同年九月五日開標,並 由第三人得標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且有原告異議函、被告八九南市殯總字第 一五二四號復函、原告收受該復函之掛號回執、本件工程採購招標投標須知及附 件、施工說明書、施工步驟說明等附於申訴卷可稽,堪予認定。三、經查,被告係於受理原告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之異議後二十日內,將原告異議 函中所提出之疑義,就原招標文件予以進一步解釋及說明函復原告,並未逾前揭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日處理期間;且被告上開處理結果函, 僅將系爭工程設計單位朱益民建築師事務所就原告提出之疑義,進一部解釋及說 明所為補充說明函復原告,核其內容並未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則被告未另 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仍按原定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如期開標,未另擇 期開標,揆諸上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尚無違法可言。又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以八十九年永智字第一六八號函 再對上開招標文件櫃體材料規格說明之櫃體耐燃性、壓縮強度及納骨櫃櫃體厚度 等之檢驗標準、檢驗機關規定不明為由,再向被告提出異議;此部分就櫃體耐燃



性、壓縮強度疑義部分,係重複異議,業經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八九南市殯 總字第一五七五號函中說明業將處理結果以上開八九南市殯總字第一五二四號函 答覆在案,此部分被告所為說明尚非屬行政處分,本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另 就櫃體厚度之疑義,原已逾本件招標公告十日之異議期間,惟被告既未依政府採 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不予受理,且申訴機關亦許其申訴,本院自亦 從實體上予以審理。
四、原告雖主張本標案招標文件,就納骨櫃櫃體材料規格說明之櫃體耐燃性、壓縮強 度等之檢驗標準、檢驗機關未作明確規範,亦未明確規定試驗報告應於何時繳交 ,有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云云;第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 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 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依此規定可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 件,固應依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詳予訂定,且若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所 訂定之內容應符合其規定。至若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本無從於招標文件中 記載應依何種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第查,被告就本件標案,業於招標文件之納 骨櫃櫃體規範暨施工步驟說明中,就櫃體材料規格說明櫃體材料、厚度、外徑尺 寸、櫃體加工方法、組裝用零件材質,且就櫃體耐燃性載明應符合UL94V- O規定,並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資參,就櫃體壓縮強度亦明載應達 1000KGF/c㎡以上,有兩造所提出之系爭標案所附由朱益民建築師事務所製作之 納骨櫃工程圖說影本分附申訴卷及本院卷可佐。又查,依前述被告八十九年九月 二日復原告函所檢附之朱益民建築師事務所函,亦已進一步解說上開工程圖說所 稱抗壓強度試驗單位以標準檢驗局檢驗報告為主,(櫃體)木石纖維板之耐燃性 須符合CNS6532測試,係為營建署之檢驗標準,各項檢驗報告須於施工前繳驗等 情,有該建築師事務所函附申訴卷足參。第查,有關納骨櫃試驗,目前尚無該產 品之國家標準可資依循;而上開櫃體耐燃性、壓縮強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均可 接受委託試驗等情,亦經申訴機關函詢上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據該局以八十九 年十二月五日標檢(八九)六字第○○一九五八○號函復在案,有該函附在申訴 卷可考。是本件標案採購標的納骨櫃既無國家標準資為試驗依循,而被告就本件 納骨櫃之材料、規格等項既如前述,已依功能或效益事項載明於招標文件;且就 上述抗壓強度、耐燃性試驗單位、檢驗標準之疑義,亦已於異議程序函復原告在 案,則原告指稱被告未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範檢驗標準、檢驗機關,係違反政府 採購法規定云云,要無可採。
五、再者,原告復主張依招標文件規範之記載,投標廠商無法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試驗報告,無法計算成本乙節;則查,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上述復函稱:「有關 櫃體材料規格說明中有關耐燃性及厚度、壓縮強度等試驗項目,...其中壓縮 強度...可參照CNS12781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壓縮性能測定法試驗,...」 足見並無原告所稱取得該檢驗局試驗報告困難之情形;況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五 日亦有參與投標,而本案採購招標係採單價決標(即在一定總金額下,承作數量 最多者得標)共有四家合於申請之廠商參與競標,得標廠商以一三○六六組得標 ,原告以一二六○○組為第二高標,僅相差四六六組等事實,復為其所不爭,亦 證原告主張因無法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壓縮性能試驗報告,廠商無法計算成



本,據以指摘被告之招標違法云云,亦無可採。六、綜上所述,被告之招標公告既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而為,且就原告之異議亦已於 法定期限內予以處理,並書面通知原告,則原告主張被告招標程序違反政府採購 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既無足取,業如前述,被告未依原告之聲請予以廢標 ,如期開標,自無違法。申訴審議判斷申訴無理由,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不影響裁判基 礎,尚無逐一審酌必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 、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秀 真
                      法  官 戴 見 草                     法  官 江 幸 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建 霆

1/1頁


參考資料
永康玻璃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