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78號
原 告 郭福泰
被 告 侯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所提出之證二(被告自認係其所書寫)明細表資料,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本人請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