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468號
TNEV,101,南簡,1468,201302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王木東
被   告 阮氏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