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808號
TPBA,101,訴,1808,201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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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
原 告 林政葦
蔡佳豪
    陳德育
被 告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代 表 人 蔡璧煌(主任委員)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倩茜
輔助參加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部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內政部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3 人係分別應(下同)民國97年及98年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人員類別考試錄取,經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現職○○○○人員。嗣原告於101 年6 月13日以申請書向考試院請求比照100 年警察特考○○○○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俾取得「各級○○ 機關人員遴用標準」第15條規定之遴用資格,經考試院於10 1 年6 月18日以考臺組貳字第1010005086號秘書長函轉內政 部(消防署)卓處逕復,案經該部於同年6 月26日以內授消 字第1010228912號書函復原告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有由內政 部輔助被告之必要,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內政 部輔助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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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