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1號
原 告 陳秀生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翁國彥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名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信瀚
何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被繼承人林朱佩芳對林國長遺產之遺贈請求權 ,是否適法存在,其價值金額若干,系爭遺產稅之數額多少 ,均未確定,須以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遺產稅 事件判決結果為準據,故裁定命在該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27號遺產稅事件業已終結,有 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