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陳慧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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