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62號
原 告 蔡榮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余佩妏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貳拾
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