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318號
TPEV,102,北小,318,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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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西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進 
被   告 陳靜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5條第1 項 分別明定。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 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裁定意 旨足供參照。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另 本件車禍地點是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亦非 本院所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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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