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0年度,180號
KSEV,90,雄補,180,2001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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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宏群通運車行丙○○○仟達企業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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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