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2號
原 告 陳秀鑾
被 告 林鈺凱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段○○○號四樓之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