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決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493號
TCBA,101,訴,493,20130207,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林嗣雲即艾美牙醫診所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陳志清(代理縣長)
參 加 人 南投縣牙醫師公會
代 表 人 石家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南投縣牙醫師公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參加人之會員,因不服參加人決議會員必須繳 交建館基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入會費18,000元,認 已違反人民團體法第33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7條規 定,屬違法決議,乃於民國101年6月13日以艾字第10106130 3號函請求被告比照基隆市政府撤銷基隆市律師公會違法決 議之案件,依平等原則,被告應作成撤銷上開參加人之違法 決議,經被告以101年6月28日府社政字第1010122479號函請 參加人妥處並逕復被告。原告不服被告未作出撤銷上開參加 人決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命被告應 作成撤銷參加人入會費1,800元及建館基金5,000元決議之行 政處分。經核,本件訴訟之結果,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受損害,自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