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396號
TCEV,102,中補,396,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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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軫弼發支付
  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0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43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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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