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329號
TCEV,102,中補,329,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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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蔡茂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王
隆本之遺產管理人、南投縣醫師公會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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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