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三峰、育韋鷹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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