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321號
TCEV,102,中補,321,201302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32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三峰育韋鷹架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韋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