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416號
TCEV,102,中簡,416,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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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16號
原    告 陳其宏即和翊商行
被    告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煇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 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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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