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68號
TCEV,102,中簡,268,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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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   告 步興邦
      步興國
      步蔣玉英
      步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步海建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步海建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步海建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得持 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嗣被繼承人步海建 於100年9月30日死亡,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債務未清償,被 告應於繼承財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98年6月10日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 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 ,僅其責任有限而已。債權人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判外 請求,法院應為保留的給付(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 判決。又民法第1158條規定,繼承人於同法第1157條公告期 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揆其法意 ,僅在使繼承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已,非謂債權人不得起訴行 使權利。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聲請書、約定 條款、債權明細查詢、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



庭101年3月7日中院彥家繼字第024417號函等件為證,經調 查證據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 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第、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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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