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司中調字,101年度,3954號
TCEV,101,司中調,3954,20130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中調字第3954號
聲 請 人 張仙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
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遷讓房屋 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聲請 人請求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560,200元,有臺中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核定為1,560,2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游勝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表明異議理由;但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1/1頁


參考資料
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