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蔡瓊郁
再審被告 夏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案由欄關於「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