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2年度,20號
LTEV,102,羅補,20,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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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20號
原   告 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福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1,05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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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鋒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