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427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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