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文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溢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14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