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0年度,2891號
KSEV,90,雄簡,2891,20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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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二八九一號
  原   告 丁○流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丙○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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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流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