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李徐秀菊
債 務 人 陳玉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
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違反銀行法,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而債權人因債務人之
犯罪行為受有損害,其中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受有損害之金額
為147,500元,另有彭秋英受有損害金額20,000元、何冬水
受有損害金額57,500元,渠等2人已將債權讓與債權人,是
爰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請求債務人應負如第一項所示金
額之賠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