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交簡附民字,101年度,10號
SDEM,101,沙交簡附民,10,2013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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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詹良女
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謝佳君
兼法定代理 謝景隆

兼法定代理 徐明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沙交簡字第894號),經原
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除機車維修費用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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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