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2年度,34號
SYEV,102,營簡調,34,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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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34號
原   告 陳啟任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冬等19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全部被告最新
。如有被告已死亡,併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
本(如該繼承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說明繼承人姓
名、地址,並提出與追加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以利送達,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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