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李元旦
曾賜賢
被上訴人 謝孟福 住臺南市○里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營簡字第34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490 元,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2 年2 月11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