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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2年度,101號
PCEV,102,板小調,101,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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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張維學
相 對 人 北新莊寵物安樂園
法定代理人 呂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有相對人網頁資料二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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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