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128號
PCEV,102,板小,128,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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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28號
原   告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程
訴訟代理人 彭大章
被   告 詹森權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128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2 月7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 198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 1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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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