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國簡字,102年度,1號
PCEV,102,板國簡,1,201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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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鄭正雄
      石惠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鄭正雄部分
新臺幣(下同)24萬4,500 元、原告石惠欣部分3 萬元,應各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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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