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2171號
原 告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訴訟代理人 朱哲宏
被 告 林春花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21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承攬桃園縣龍潭鄉潛龍國小改善教學環境 廁所及週邊附屬工程,而被告向原告訂購FRP預鑄式污水槽 頂阜豐牌一型號PFF-030、98年40人份一組,總金額新台幣 (下同)108150元,原告公司依購買指示時間交貨,於民國 (下同)101年4月6日於安裝地點交付,而被告僅交付1000 元之送審費用,尚積欠原告貨款107150元未付。詎料被告嗣 後不為清償,屢經原告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二、被告辯稱:「向原告買污水設備,但我們公司承攬公家的機 關,經驗收有瑕疵,有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到場處理而未處 理。」、「「原告訴訟代理人上述非事實,驗收未過證明再 補呈。當初採購有附上工程出圖即有放流部分。污水處理槽 部分,我們有給原告公家機關需求的規範。我們告知原告我 們採購就是要符合公家機關的需求。所謂放流設施就是抽水 馬達。」、「第一次請原告裝,本件是我接洽的。圖早就傳 給原告。我們簽收僅形式上簽收。有關污水處理設備我們也 是第一次採購,放流設備要含在污水處理槽整套系統,原告 送出的東西將其省略了,要求設法原告加裝,我們後來請他
人花了約三萬元加裝。」、「說明書是原告事後給我們的, 我們拿給專業技師檢查並不接受原告的說法。送審資料我們 外行,所以請原告專業處理,但設計監造認為原告送件過來 省略重要原件。」、「我們第一次採購,經驗上不知如何處 理,採購慣例採購東西一定要通過驗收,如不通過如何付款 。馬達應是含在污水處理設備之項目之一,單一列出是我們 制式作法。因我們購買污水處理槽沒有經驗。」、「原告送 的資料我們外行也不懂,所以直接轉送學校委託的單位處理 ,馬達應該含在估價單的項目,圖說也是這樣。」、「對方 從頭到尾都沒有誠意,當初原告說我們不付款,我說可以付 款,但請原告切結保證一次通過,當時原告說好,但我要請 原告簽立切結書他不簽,沒有通過驗收是因為少了馬達,還 有化糞池,原告是承攬我們化糞池的過濾系統,應該含在裡 面,如果沒有馬達算什麼。」云云,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 、送審資料、經濟部函、工廠登記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高分子試驗報告、回執2件、估價單、統一發票、收款對 帳單明細表、銷貨單、照片2張等件為證,被告就向原告購 買污水設備,尚欠107150元貨款一事,並不爭執,惟以前詞 置辯,並提出「污水放流幫浦安裝工程費用明細表」1件、 照片2張、桃園縣龍潭鄉龍民小學函、驗收紀錄及投標單、 圖說影本各1件為證,經查:被告所提出之投標單影本已將 「污水處理設施本體」、「鑄鐵人孔蓋」、「放流泵浦」分 開列明並分別計價,而原告所提出被告不爭執形式真實之估 價單則僅記載「污水處理槽」、「污水鑄鐵蓋」二項,則「 放流泵浦」原不在本件買賣範圍,被告自不得因原告未提供 「放流泵浦」而拒付本件價金,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 張,可信為真實。被告之抗辯,尚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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