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聲字,102年度,2號
PCEM,102,板秩聲,2,2013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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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張健暐
上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樹林分局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樹刑字
第00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樹林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9000元,該處分書 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7日作成,聲明異議人於同日收受 ,於同年1月22日聲明異議,未逾期間為合法,合先敘明。二、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事實,如警察機關處分書 所載。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場所,賭博財 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 條定有明文。
四、聲明異議人異議意旨雖謂本件依警方查扣之賭資及抽頭金之 數額非多,顯見賭博場所之規模尚屬非鉅,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情節亦非重大,原處分機關處以最高金額之罰鍰, 尚有未合。至原處分機關當日自聲明異議人身上扣得之 108400元,聲明異議人當日輸贏僅有8000元,其餘100000元 係為購買戒指等禮品贈送女友之用之款項,故該100000元並 非供賭博所用或所得之物,自不應宣告沒入,移送機關逕為 沒入之處分,有所不當,爰為聲明異議云云。惟查:依警察 機關所檢送之卷宗資料所示,該賭博場所除有負責人外,尚 雇有把風人員,且於出入口裝設有監視器,該賭場除工作人 員外,賭客高達24人,經警察機關查扣之賭資高達0000000 元,抽頭金有52700元,顯見該處確為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 賭場且具有相當之規模,影響社會社會治安甚鉅,情節重大 ,則處分機關以此為由處以最高金額之罰鍰,並無不當。五、綜上,原處分警察機關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條之規定,裁處罰鍰9000元,自屬有據,是聲明異議人以 賭博場所之規模尚屬非鉅,其違法情節亦非重大為由指摘原 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無理由。至聲明異議人 所稱:扣案之100000元並非供賭博所用或所得之物,自不應 宣告沒入,移送機關逕為沒入之處分,有所不當,爰為聲明 異議部分,因原處分僅就聲明異議人之賭博行為裁處罰鍰 9000元,並未及於扣案之108400元是否應宣告沒入,則此部



分即非原處分之範圍,聲明異議人即無從就非原處分範圍聲 明異議,是此部分之聲明異議,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六、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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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