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6年度,170號
GSEV,106,岡小,170,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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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岡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7樓
      吳珈釧
被   告 林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00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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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