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136號
TPSV,102,台聲,136,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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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張啟明
      張啟端
      張炳燈
      蔡耀文
      蔡順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啟堂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
聲字第二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九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出「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五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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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