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蔡爾康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木泉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上訴 人 黃福其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被 上訴 人 顏玉龍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紹中
被 上訴 人 徐華川
上 列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乃鵬
被 上訴 人 楊茜雯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被 上訴 人 翟 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
十一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八
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
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訴外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之記者,其於被上訴人徐木泉即北城婦幼醫院與訴外人謝淑玲醫療糾紛索賠協議時,隱瞞其為蘋果日報之記者身分而參與協商,並於蘋果日報報導「馬虎產檢害婦生畸兒」、「害婦生畸兒院方強辯卸責」等文,徐木泉主張其名譽因上開報導而受損害,起訴請求上訴人及蘋果日報連帶賠償損害及登報道歉,經法院判命賠償並於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確定;上訴人雖曾自訴徐木泉妨害名譽罪嫌,惟經法院判決徐木泉無罪確定。其餘被上訴人分別為新聞媒體事業及記者,其餘被上訴人等依據蘋果日報所刊登道歉啟事及法院判決暨徐木泉於記者會中所陳述之事實而為報導,可認已盡相當合理之查證義務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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