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合法傳喚未到庭作證而被科處罰鍰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2年度,14號
TPSM,102,台聲,14,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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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張育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翁淑玲等違反毒.
到庭作證而被科處罰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
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六號),聲請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張育專因被告翁淑玲劉威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第一審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未到庭而被科處罰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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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