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1年度,73號
IPCA,101,行專訴,73,201302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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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
民國102年1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阿平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參 加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澤民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6 月14日經訴字第101061081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89年3 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 自動定位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 20386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 746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該專利有違 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對之提起 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 第2 項之規定,於101 年1 月10日以(101 )智專三㈢0512 8 字第101200247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 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 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 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共有3 項,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項及第3 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 項的附屬項。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係界定:「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 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10)一側形成有一C 形槽(14),在



C 形槽(14)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60),而一剎車盤(80) 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60)間,該卡鉗(10)內裝設有一 滾珠座(20),該滾珠座(20)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21) ,且一推桿(40)係穿過該滾珠座(20)而凸伸出卡鉗(10)外, 再接設一曲柄(70),在滾珠座(20)與推桿(40)間並裝設有數 滾珠(30),而該推桿(40)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60) 連結,俾該推桿(40)可利用滾珠(30)反向推抵滾珠座(20)之 旋階面(21)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40)內側端之剎 車來令片(60)夾壓剎車盤(80),以產生剎車效果;其特徵在 於:該推桿(40)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60)間係裝設有一對位 片(50),該對位片(50)與推桿(40)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 一圓弧狀調整塊(52),而推桿(40)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 一圓弧凹槽(45),該對位片(50)利用調整塊(52)與圓弧凹槽 (45) 可調整其在推桿(40)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60)自 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80)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且進一步界定:其 中,該滾珠座(20)之旋階面(21)係均勻佈設有數旋槽(22), 該各旋槽(22)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30)容 置在對應之旋槽(22)內,當推桿(40)轉動時,可使滾珠(30) 沿傾斜弧面移動,而使推桿(40)產生軸向位移。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且進一步界 定:其中,該對位片(50)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54),而 該剎車來令片(60)係固設在一鐵質板片上,該板片可受強力 磁鐵(54)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50)上。 ㈡證據2 、5 及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為美國第5960914 號專利,其公開一種無法讓剎車來 令片均勻夾壓剎車盤的機械式碟剎器,該機械式碟剎器在內 卡鉗1 設有C 形槽、來令片18及剎車控制桿4 (即系爭專利 所稱的曲柄(70))等構件。證據8 為中國授權公告號CN0000 000Y號「自行車盤閘」實用新型專利,該自行車盤閘設有U 形閘體,於閘體內一側固定安裝一個摩擦片9 ,於另一側安 裝一空心軸13,一螺桿14將襯片7 壓緊在軸端,軸外套裝一 轉盤6 ,轉盤6 的兩面開有底面為斜面的滑道,滑道中裝有 鋼球1 ,襯片7 的表面固定裝有摩擦片8 ,空心軸13內外各 裝一個重定彈簧2 。證據2 與證據8 未能揭露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關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 一對位片;以及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 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 ,該對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



,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上等構造特 徵。並且依據證據2 及8 所揭露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經存在 的習知自行車碟剎器,其剎車來令片均固接於推桿的端部, 若來令片與碟盤非呈相互平行時,將造成來令片與碟盤無法 全面接觸而使得來令片產生局部磨損現象,不僅剎車效果較 差,並且會導致來令片發生局部磨損的情形,證據2 及8 顯 然未能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關於提供剎車來令 片能夠隨時自動調整位置而保持平壓在剎車盤之技術特徵及 進步性效益。
⒉證據5 為美國第4051924 號專利,其揭示一種自行車的剎車 塊安裝構造,該剎車塊安裝構造是運用於傳統的剎車夾器, 其產品類別、構件組成、裝配關係及功能作用,不同於系爭 專利所界定的自行車碟剎器,證據5 不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 是否具備進步性之證據,證據5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如下: ⑴系爭專利與證據5 之設計目的不同:
證據5 在煞車塊產生局部磨損時,即煞車塊角度不對時,提 供調整煞車塊角度之功能,藉以減輕煞車塊局部磨損的問題 而保持煞車功能。且證據5 再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後會因為 角度鬆動而再度產生局部磨損,此時就必須再度以手工調整 一次。反觀,系爭專利的設計目的,能夠讓剎車來令片隨時 自動調整位置,有效地根本解決剎車來令片局部磨損的問題 。
⑵結合手段(狀態)不同:
依據證據5 在說明書,關於「‧‧‧After the brake shoe 15 has been positioned at a proper angle, the nut 19 is tightly fastened.…」之說明;以及在說明書,即Cla im 1最後三行的內容中:關於「‧‧‧so that the nut is tightly fastened with a brake block on the brake sho e properly opposed to the rim.‧‧‧」之說明;可以清 楚瞭解證據5 的煞車塊只有在以手工調整時會暫時地鬆開, 在平時是以螺母(nut 19)緊固鎖合,即證據5 在使用時( 即煞車時),煞車塊係為緊固鎖合狀態(固定式),不會偏 擺。反觀,系爭專利藉由「‧‧‧該對位片(50)利用調整塊 (52) 與圓弧凹槽(45)可調整其在推桿(40)上之角度‧‧‧ 」的技術特徵,在使用時(即煞車時),剎車來令片為可偏 擺調整狀態(浮動式),使剎車來令片(60)自動調整位置, 而平壓在煞車盤(80)上。
⑶調整方式不同:
證據5 必須以人工操作調整;反觀系爭專利係利用浮動式的 對位片(50)設計,使剎車來令片(60)能夠自動調整位置。



⒊證據5 雖然具備將螺母19鬆開而調整煞車塊15角度的功能, 不過證據5 在以「人工手動方式」調整煞車塊15角度後,便 必須以螺母19將煞車塊15及各凹凸墊片緊固結合在一起的, 即證據5 在平時的剎車操作過程中,煞車塊15的角度是固定 不變的,根本不具備系爭專利所訴求「使剎車來令片(60)自 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盤(80)上」之自動調整定位之功能 。雖然證據5 設有一組凹凸墊片21、23、25,不過由於其螺 母19的抵靠面為「平面」,使得在以螺母19將煞車塊15鎖緊 時,會因為螺栓16與螺母19的拉掣力量而讓煞車塊15逐漸歸 位到水平狀態,即事實上證據5 是一種無法調整的贅餘設計 。再者,由於證據5 在剎車操作過程中,煞車塊15是以固定 角度壓靠於自行車輪框,基於輪框前進對煞車塊15形成的自 鎖現象作用,導致煞車塊15會產生局部偏磨耗的問題。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界定的對位片50是透過圓弧狀調整塊 52與對應的圓弧凹槽45相匹配而以可偏動形態結合在推桿40 的前端,搭配正向進給的推桿40,有效地讓剎車來令片60在 剎車操作過程中,具備萬向自動調整位置的功能,並且讓剎 車來令片60可以隨著磨耗狀況隨時地調整角度而保持永遠平 貼於剎車盤80的功能,不僅有效地提高碟剎器的剎車效能, 並且可以解決習用碟剎器的剎車來令片60容易產生局部磨損 的問題,系爭專利能夠有效解決證據2 、5 及8 等習用技術 所存在的剎車件會產生局部磨耗的問題。系爭專利提出讓剎 車來令片60能夠在剎車操作過程中具備萬向自動調整角度位 置之創新技術特徵,顯然不同於證據5 所揭露以人工手動方 式調整且調整後鎖固不動的剎車塊安裝構造。
⒋證據5 揭露的剎車塊安裝構造與證據2 和8 揭露的碟剎器, 無論是構件組成、裝配方式及動作模式均顯然有別,根本無 法將證據5 揭露的凹凸華司組簡易地直接轉用於證據2 和8 揭露的碟剎器,熟習該項技術者想要通過結合證據2 、5 及 8 的方式來完成系爭專利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自 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顯然是不可能或具備極 高困難度的。相較於證據2 、5 及8 所揭露的習知技術,系 爭專利提供的對位片50利用圓弧狀調整塊52以可偏動形態抵 靠結合於推桿40內側端中央的圓弧凹槽45,搭配正向進給的 推桿40,能夠使得剎車來令片60在剎車過程中具備隨時萬向 自動調整角度位置的功能,讓剎車來令片60保持永遠平壓在 剎車盤80的技術效果,有效地達到提高剎車效能,並且解決 習知技術所存在局部磨損的問題,相較於證據5 揭示在剎車 過程中不能調整且無法讓煞車塊保持平貼的習知技術,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備明顯功效之增。




⒌結合證據2 、5 及8 未能具體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所界定構造技術特徵及達成之技術效果的情形下 ,被告錯誤認定證據5 的結構設計及使用功能,並且未依據 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的三項判斷要素進 行審查,即直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為組合 證據2 、5 及8 所顯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被告之 審查有審查欠缺合理及充分的實質上理由之違法。 ㈢證據2 、5 及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項 及第3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且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滾珠座之旋階面係均勻佈設有數旋 槽,該各旋槽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容置在 對應之旋槽內,當推桿轉動時,可使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 而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之附屬特徵。證據2 及證據5 均未 揭露任何相同或類似於前述附屬特徵之構造設計,而在證據 8 所揭露的轉盤6 ,依據證據8 在說明書記載「‧‧‧轉盤 6 邊緣的凸把通過閘線與自行車閘把相聯,‧‧‧」及「‧ ‧‧來自閘把力P 使轉盤6 轉動一定的角度,‧‧‧」等描 述,可以顯示證據8 揭露的轉盤6 不同於系爭專利所界定裝 設在卡鉗10容置空間11而不會轉動的滾珠座20,系爭專利於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未為證據8 揭露且非 運用證據8 所能輕易完成者。據此,在證據2 、5 及8 之組 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備進步性 。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且 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對位片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 而該剎車來令片係固設在一鐵質板片上,該板片可受強力磁 鐵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上」之附屬特徵。證據2 、證據5 及證據8 所公開的習知技術,顯然均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在對位片50一側裝設數個強力磁鐵54 而讓剎車來令片60能夠以鐵質板片受強力磁鐵54吸引而直接 覆設定位在對位片50上之構造技術特徵及功能效果,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之附屬特徵,顯然不是運用申 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再者,證據2 、5 及8 等三件證據 所揭示的煞車來令片或煞車塊,均是採取插設卡扣(證據2 )或螺栓螺鎖(證據5 、8 )來安裝設置,不僅存在結構複 雜、組裝費工費時及佔用的空間體積大等問題,並且如果要 拆卸或更換煞車來令片或煞車塊時,均必須將整個自行車碟 剎器拆開,拆卸或更換之操作極為麻煩不便。相對的,系爭 專利直接將剎車來令片以磁力結合於對位片而呈可直接拆卸



形態,不僅能夠讓安裝剎車來令片的結構變得更精簡、組裝 更快速容易及成本更低,並且當剎車來令片磨損時,不必拆 解碟剎器即可直接拿取替換新的剎車來令片,維修操作極為 簡便容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具備明顯功效之增 進。由於自行車碟剎器在剎車操作過程中,會產生高溫膨脹 的現象,使得如證據5 所揭露的傳統煞車膠塊的安裝構造無 法轉用於碟剎器,在系爭專利申請前,自行車碟剎器的剎車 來令片一般均是採用彈片夾持的方式安裝結合於推桿的前端 ,惟這樣的安裝構造設計,不僅構件多、結構複雜及成本高 ,並且在高溫膨脹的條件下,還是可能出現剎車失效的問題 。為了解決煞車來令片的安裝問題,系爭專利創作人經過不 斷的嘗試及實驗,最後設計出直接讓剎車來令片以磁力結合 於對位片之創新設計,剎車來令片以強力磁鐵強制固位,不 僅安裝穩固、可耐高溫,並且不會發生剎車延遲的問題,有 效地以構件變少且成本降低的技術手段,解決剎車來令片的 安裝問題。同時參照系爭專利的第三圖及第五、六圖所示, 系爭專利於第一及第二殼體11、12均設有開口朝向剎車盤80 的容置空間111 ,並且於容置空間的下方均開設有供鐵質板 片握柄通過的凹口;剎車來令片60的鐵質板片的形狀係與前 述的容置空間111 相匹配,讓剎車來令片60以鐵質板片匹配 嵌合於容置空間111 的前端內,並且鐵質板片的握柄可有凹 口穿出。如此,利用強力磁鐵在軸向的吸引作用,搭配容置 空間111 在徑向形成的拘束作用,能夠有效地確保剎車來令 片不會脫離對位片。再者,系爭專利在煞車時,剎車盤80的 正向反作用力係推抵剎車來令片60抵靠於對位片,摩擦產生 的徑向作用力則會受到鐵質板片嵌合於容置空間111 形成的 拘束作用而穩固定位,剎車來令片絕對有不會脫離對位片之 虞。事實上,自行車碟剎卡鉗的剎車來令片以強力磁鐵吸引 定位的安裝方式,近年來已經成為自行車碟剎卡鉗主要的安 裝方式之一,類似的設計可以參考如我國公告編號第560498 號及第562019號等專利案所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絕非熟習該項技術者依據證據2 、5 及8 揭露的既有技術 所能輕易完成,並且具備明顯功效之增進,證據2 、5 及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備進 步性要件。
㈣依據參加人提出的舉發理由書及兩次舉發補充理由書,參加 人均未引用天線底座或相框背面之結合技術來指稱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的附屬特徵為習知技術,惟被告 在專利舉發審定書,卻在參加人未引證及主張的情形下,主 動以「‧‧‧強力磁鐵一般常設置於天線底座、相框背面等



物件以吸附固定,是以就對位片一側裝設有數強力磁鐵而可 受強力磁鐵吸引以覆設在對位片上亦同為一般物件吸附固定 之習知技術的運用。‧‧‧」之審查理由,據以認定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被告顯有訴外裁判之違 法。爰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三、被告則以:
㈠證據2 、5 及8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查證據2 之內卡鉗、C 形槽、剎車來令片及剎車控制桿等技 術,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自行車碟剎來令 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之卡鉗、C 形槽、剎車來令片及曲柄等 技術特徵。證據8 由閘把施力使轉盤雙面所具有至少三個鋼 球滑道的斜面底面來推動襯片及摩擦片,使襯片及摩擦片可 平行移動以夾持平壓剎車盤。證據5 為美國專利案,於西元 1977年10月4 日即已公告,公告日期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與系爭專利同屬解決自行車剎車機構之技術領域,自然可作 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證據5 係利用剎車來令片(1 5)和夾持器端部間的剎車桿上具有凸出圓形面之墊片(21)以 配合另一墊片(23)之凹入部,另一墊片之另一面與來令夾持 器相靠,來令夾持器另一端再接一凸形墊片(25),雖剎車來 令片(15)與螺母(19)均固定於螺桿(16)上,而剎車來令片與 螺桿間所裝配之墊片等構件組裝尺寸小於剎車來令片與螺桿 間距離,當剎車裝置作動時,因墊片等構件間有間隙存在, 會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角度以配合輪胎鋼圈之接觸面,以 達到自動調整平貼緊壓剎車盤之功效,其自動調整如證據5 圖1 所示,故由證據8 及證據5 之技術特徵已揭露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來令片可自動調整位置及保持平壓在 剎車盤之技術。證據5 係利用剎車來令片、凸出圓形面墊片 (21)、內凹墊片(23)、來令夾持器及凸形墊片(25)及螺母之 組裝,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用推桿內側端 中央形成之圓弧凹槽與對位片之圓弧形調整塊來調整對位片 之角度。證據8 之轉盤(6) 具有至少三個鋼球滑道的斜面底 面來推動襯片(7) 及摩擦片(8) ,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利用拉動曲柄以旋動滾珠座之旋階面經旋槽內滾 珠進而因旋階面之斜率變化來推動推桿軸向位移。證據2 、 證據5 及證據8 與系爭專利屬於自行車煞車裝置之相關的技 術領域,就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 所產生的功效已為證據2 、5 及8 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故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組 合證據2 、5 及8 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



,證據2 、5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㈡證據2 、5 及8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之滾珠座20雖不會轉動,惟推桿轉動時,使滾珠座 與推桿間產生相對之轉動,此為構件間相對轉動間之簡單變 化,來達成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亦相當於證據8 之轉盤(6 ) 與螺桿(14)固接襯片(7) 的相對轉動。證據8 之閘把施力 使轉盤(6) 轉動,經數個鋼球及其配合之斜面滑道相互作用 來推動襯片(7) 及摩擦片(8) 平行向前移動,已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滾珠座及其數旋槽,於推桿和滾珠 座相對轉動時,可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之技術特徵。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欲解決的問題、所採之技術手段以 及所產生的功效已為證據2 、5 及8 之技術內容所揭露,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 組合證據2 、5 及8 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 效,證據2 、5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⒉習知之自行車剎車來令片須固定於來令片座上,為使來令片 座有足夠強度來支撐煞車時產生之力量,一般以強度較佳之 金屬材質為主,故剎車來令片固設在一鐵質板上作為剎車來 令片之固設為習知技術,且以對位片一側裝設有數強力磁鐵 來吸附固定亦同為鐵類物件與磁鐵相互吸附固定之習知技術 的運用。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欲解決的問題、 所採之技術手段以及所產生的功效已為證據2 、5 及8 之技 術內容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熟習該項 技術者運用申請前組合證據2 、5 及8 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證據2 、5 及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㈢查原處分之審定書中已先載明「剎車來令片固設在一鐵質板 上作為剎車來令片之固設為習知技術」,而接著說明磁鐵種 類及其應用為公知之技術,並以天線底座或相框背面之舉例 說明磁鐵常見之運用情況,為公知技術之補強說明,且舉發 人(即參加人)於舉發理由敘及「以磁鐵吸合來令片屬於此 一技術領域中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思及」,此舉發理由 為習知技術之運用,為審查範疇而未有新理由或新證據加入 ,無涉有訴外裁判之情形,故原告理由應不足採。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
㈠舉發理由中檢附之「證據二為1999年10月5 日公告之美國第



5960914 號『MECHANICAL DISC BRAKE 」專利案」、「證據 五為1977年10月4 日公告之美國第4051924 號『DEVICE FOR MOUNTING BRAKE SHOE OF BRAKE FOR BICYCLE』專利案」、 「證據八為1998年8 月26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288910 號『 自行車盤閘』專利案」等三項專利之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 利之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與資料,被告 機關以之為審定舉發理由之論斷基礎,並無違誤。 ㈡證據八已揭露煞車片具有自動浮動之調整效益技術特徵,並 非僅係單純之手動調整技術結構,被告機關認為證據八具有 於閘把施力使轉盤轉動、經數個鋼球配合斜面滑道相互作用 以推動襯片及磨擦片平行向前移動之技術特徵,顯已解決系 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故認為系爭專利不具專利性,應屬 的論。
㈢再者,磁性連結乃基礎簡易之物理原理,亦為習知技術,應 用範圍至為廣泛,以磁性結合原理應用於煞車技術,所呈現 之煞車皮與磁性結合之構件,亦屬先前之習知技術,此觀19 99年9 月7 日公告之日本國特開平00-000000 專利即明。是 被告機關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應無理由。
五、兩造之爭點為:證據2 、5 及8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3 項不具進步性?被告有無訴外裁判 之違法?茲分述如下:
㈠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 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 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 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 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復為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明定。
㈡本件原告前於89年3 月10日以「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 夾持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9203864號 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27463號專 利證書。經查,原告系爭專利乃在於提供一種自行車碟剎來 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為在一卡鉗一側形成有一C 形 槽,在C 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而一剎車盤一側係 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該卡鉗內裝設有一滾珠座,該滾珠 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係穿過該滾珠座而 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與推桿間並裝設有 數滾珠,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來令片連結,該推 桿內側端與剎車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 桿連結之一側中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



中央則配合形成有一圓弧凹槽,該對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 凹槽可調整其在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 ,而平壓在剎車盤上,藉此,可使剎車來令片與剎車盤以面 接觸,而達到較佳之剎車效果(參附件圖示1-1 、1-2 、1- 3 所示)。而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3 項,其中 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3 項則為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 各項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分別為:
1.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定位夾持機構,主要係在一卡鉗 一側形成有一C 形槽,在C 形槽兩側各設有一剎車來令片, 而一剎車盤一側係容置在二剎車來令片間,該卡鉗內裝設有 一滾珠座,該滾珠座具有不同斜率變化之旋階面,且一推桿 係穿過該滾珠座而凸伸出卡鉗外,再接設一曲柄,在滾珠座 與推桿間並裝設有數滾珠,而該推桿內側端則與其中一剎車 來令片連結,俾該推桿可利用滾珠壓向推抵滾珠座之旋階面 而產生軸向位移,使連結於推桿內側端之剎車來令片夾壓剎 車盤,以產生剎車效果;其特徵在於:該推桿內側端與剎車 來令片間係裝設有一對位片,該對位片與推桿連結之一側中 央係凸設有一圓弧狀調整塊,而推桿內側端中央則配合形成 有一圓弧凹槽,對該位片利用調整塊與圓弧凹槽可調整其在 推桿上之角度,使剎車來令片自動調整位置,而平壓在剎車 盤上。
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 定位夾持機構,其中,該滾珠座之旋階面係均勻佈設有數旋 槽,該各旋槽具有朝同向變化之傾斜弧面,使各滾珠容置在 對應之旋槽內,當推桿轉動時,可使滾珠沿傾斜弧面移動, 而使推桿產生軸向位移。
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自行車碟剎來令片自動 定位夾持機構,其中,該對位片一側係裝設有數強力磁鐵, 而該剎車來令片係固設在一鐵質板上,該板片可受強力磁鐵 吸引,而覆設在對位片上。
㈢而本件參加人認為原告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 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主要係援引證據 2 至證據8 等先前技術以為證明,以下爰先就證據2 至證據 8 各項證據之技術內容加以說明:
⒈證據2 為1999年10月5 日公告之US0000000 「機械式碟剎(M echanical disc brake) 」美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之申請日(89年3 月10日),故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 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2 係一腳踏車之剎車系統,揭露有 一內側卡鉗(1 )與外側卡鉗(2 ),以及一剎車控制桿( 4 )。上開內外側卡鉗係藉由螺栓互相連接,並藉由U型托



架與腳踏車連接固定。內側卡鉗呈圓形環狀,內有圓洞(13 ),而兩側則有圓形槽(130 ),其中一個圓形槽內設有螺 紋凹痕,以容納一個具有螺紋紋路的傳動活塞桿(或推桿) (135 ),傳動活塞桿依序與一可調整之螺紋桿(17)及剎 車來令片(18)連結。另外外側卡鉗亦相對應地與一剎車來 令片連結,而在另一個圓形槽內則設置一復位彈簧(131 ) ,並與剎車桿連接,當按壓剎車桿時,傳動活塞桿、可調整 螺紋桿以及剎車來令片即被往前推,剎車來令片即可因此夾 緊剎車碟(盤),當放開剎車桿時,傳動活塞桿、可調整螺 紋桿及剎車來令片即同時回復到與剎車碟最佳距離位置(參 附件圖示2 所示)。
⒉證據3 為1979年12月28日公告之GB0000000 「Disc brakes」 英國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亦可作為 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自不待言。經查,證據3 乃揭 示適合於自行車或輕型摩托車的一種碟式剎車系統,包括一 個被固定在自行車或摩托車車架,且可活動地支撐一雙剎車 片(10、11)的承載構件(2 )。兩個卡鉗(15,16),每 一卡鉗之支臂(18,19)與剎車片在終端之接觸區域(22, 23)接合。藉由轉動在平面A 側之卡鉗,以使接觸點(22, 23)與剎車碟(盤)之平面垂直間距減少,並迫使剎車片逼 近剎車碟。至於卡鉗之轉動則係透過連接兩個卡鉗的鮑登纜 線(27)進行,至於剎車片之磨損則係透過調整螺釘(24) 達成(參附件圖示3 所示)。
⒊證據4 為1970年12月22日公告之US0000000 「Lever actuat ed disc brake 」美國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 請日,是以亦得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 據4 乃一種碟式剎車,其特徵在於,經由對槓桿延伸之突出 部施力,以使一具有共同軸(4 )、設置在碟片兩側之槓桿 樞轉,進而使槓桿所連接之剎車內側之摩擦襯片向剎車碟壓 迫施力,另有連結槓桿、不可轉動固定在剎車之托架,用以 防止剎車作動時產生之轉動(參附件圖示4 所示)。 ⒋證據5 為1997年10月4 日公告之US0000000 「Device for m ounting brake shoe of brake for bicycle 」美國專利案 ,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是以自得作為與系爭專 利比對之先前技術,自不待言。經查,證據5 亦係揭示一種 自行車之剎車結構,包括剎車座(15)以及剎車塊(14), 剎車塊座以及剎車塊係由一個帶螺紋之鎖固件,將其與拱型 剎車臂(1 )鎖固,以使剎車塊可以對輪圈作動或不作動的 一種可調整、可移動之架設在拱型剎車臂之結構。在剎車座 (15)與拱型剎車臂(1 )之間設有一圓弧狀凸部(20、24



)以及一用以容納凸部之圓弧凹槽(22),藉由上開凸部與 凹槽之共同運作,當將剎車座向拱型剎車臂壓迫之力量鬆開 時,剎車座即可將剎車塊移動到與輪圈最佳之距離,而當剎 車座歸位後,螺紋鎖固件便鎖緊,使得剎車座緊依剎車架, 前揭之凹部與凹槽因此得以面對面貼合(參附件圖示5 所示 )。
⒌證據6 為我國88(1999)年7 月30日申請、91(2002)年2 月1 日公告之第88205813A01 號「自行車碟煞結構改良追加㈠」 專利案(公告號475552),其申請日雖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惟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是證據6 乃申請在先、公 告在後之先前技術,僅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擬制喪失新 穎性之前案。經查,證據6 係提供一種針對原母案使用上及 製造上之缺失加以改良之創作,其主要包括一碟煞組,該碟 煞組係由本體、左、右兩凸輪軸及碟煞片所組成,其中,該 本體內緣兩側形成有一容室並貫穿一軸孔,且容室內壁並凹 設有等角設置之珠槽,該珠槽恰巧與形成於凸輪軸圓盤部銜 接軸部面適處之弧形珠軌呈對應態,使其可於兩者間包覆鋼 珠,而碟煞片則鎖固於凸輪軸之側面,其追加特徵係:上述 之容室內壁凹設之珠槽係設置呈橢圓形,使設置於珠軌上之 鋼珠可於滑移時輕易定位,以增加碟煞片夾合碟煞盤時之準 確度並減少加工時不良品的產生(參附件圖示6 所示)。 ⒍證據7 為我國88年8 月24日申請、89年11月11日公告之申請 第88214366號「一種腳踏車碟式剎車器結構」專利案( 公告 號411929) 。其申請日雖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惟公告日亦 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7 亦屬申請在先、公告在後之 先前技術,僅能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前 案。經查,證據7 係提供一種腳踏車碟式剎車器結構,該剎 車器主要係由左夾器、右夾器及一摯動桿所構成,其中該右 夾器之容置空間內具有一軸孔,且於容置空間之適當處設有 用以置入滾珠之兩凹孔,另有一轉軸穿設於該軸孔並與摯動 桿相嵌合連設,而左夾器具有一栓孔且可螺設一調整塊,復 兩來令片連設於兩夾器之內部,使整體之結構於剎車作用發 生時,藉由剎車線牽引摯動桿使兩來令片得以迫緊碟盤而達 剎車制動之功效者(參附件圖示7 所示)。
⒎證據8 為大陸公告之CN0000000Y「自行車盤閘」專利案,其 公告日為1998年8 月26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證據8 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8 係提供一 種自行車盤閘,車閘主體有一個U形閘體,閘體內一側固定 安裝一個摩擦片,另一側安裝一個空心軸,一個螺杆將襯片 壓緊在軸端,軸外套裝一轉盤,轉盤通過閘線與閘把相聯,



轉盤的兩面開有底面為斜面的滑道,滑道中裝有鋼球,襯片 的表面固定裝有摩擦片,空心軸內外各裝一個復位彈簧、閘 盤位於兩個摩擦片之間。本實用新型所自行車盤閘制動力強 ,不會磨損車圈,閘盤與摩擦片之間的間隙易於調整,在保 證車閘制動可靠的同時,不會增大行走阻力(參附件圖示8- 1 、8-2 所示)。
㈣承前所述,本件參加人雖係提出證據2 至證據8 用以證明原 告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被告針對參加人主張內容,於比 對上開證據後,認為:⒈組合證據2 及3 或組合證據2 及4 或組合證據2 及5 ,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至3 項不具進步性;⒉另證據6 單獨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擬制新穎性,證據7 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擬制新穎性;⒊組合證據2 、3 及8 或組合證據2 、4 及8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不具進步性;⒋惟證據2 、5 及8 之組 合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第3 項不 具進步性。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要即在爭執證據2 、5 、 8 之組合是否確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關於證據2 、5 、8 之組合是否確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爰就比 對結果論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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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