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44號
民國102年1月3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黃瑞賢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古朝璟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 年3 月27日經訴字第101061030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85年2 月1 日以「導流裝置」向被告 原處分機關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5201771號審查,88年11月5 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54690號專 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限至97年2 月1 日屆滿 ,嗣參加人於同年11月12日以其具專利法第68條規定之利害 關係人身分,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 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0 年9 月 5 日(100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02078886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 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總計11項,僅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皆為附屬項。一種導流裝置,其係可導引氣流至一離 心方向,該導流裝置包括:一輪葉結構,藉由其轉動而將氣 流導引入該導流裝置中,並使引入之氣流依該特定方向行進 ;一導流結構,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藉由其導流而 使氣流流場可因應入風之環境而改變,俾以維持該導流裝置 之氣流流量。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說明
⑴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本創作之目的係在於提供一可增 加風壓特性且確實可同時實施於單面入風型以及雙面入風 型之鼓風機中;本創作之次一目的係在於減低流場中之死 角,增進鼓風機之效能。本創作之再一目的係在於降低鼓 風機運作時所產生之噪音。本創作之又一目的係在於提供 一種導流裝置,其係可於不增加輪葉結構之尺寸之情況下 ,提供顯著之風壓增加。」
⑵系爭專利之創作說明中,亦已說明在習知雙面入風型鼓風 機之情況,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為何,以及明確標示 系爭專利之「導流結構」位置,係位於輪葉結構之中央, 就雙面入風型鼓風機而言:①習用之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中 係分為兩種設計,其一係採用單側葉片均佈型輪葉,所以 此類雙面入風鼓風機同樣存在如一般單面入風型鼓風機之 缺點,因此,亦可應用本創作之該輪葉結構31與該導流結 構32而獲得改善;②習用之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中之第二種 設計係採用雙面對插式葉片的輪葉,此類雙面入風型鼓風 機因雙面入風之條件往往處於雙面阻抗不均的環境中,且 由雙面入風之氣流被區隔成兩股不相干之氣流流場,因此 ,造成一部份之輪葉效用降低或失效,因此,雙面入風型 鼓風機係可採用本創作設計之該輪葉結構31與該導流結構 32,並藉由該輪葉結構31中央之該導流結構32之導流效應 ,延續與連貫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之雙面氣流流場,且可將 雙面入風口的氣流流場,於應用時將隨著雙面入風條件不 均之環境,而形成氣流流場之自我調整,有效地發揮雙面 對插式葉片之該輪葉結構31的雙面效用而若欲增加風壓大 小僅需再增一列之葉片,在特定之使用範圍內,毋須改變 輪葉結構之尺寸與大小,也毋須更改馬達之規格與出力, 就可達成性能升級,且改善習用雙面入風型鼓風機應用上 所造成之效率之損失,進而增進鼓風機之效用。 ㈡證據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導流結構」之位置與證據3 不同:
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系爭專利導流結構係「該導流結構亦可 設置於單側均佈葉片型輪葉結構之中央位置處」。此外,雙 面入風型鼓風機係可採用本創作設計之該輪葉結構31與該導 流結構32,並「藉由該輪葉結構31中央之該導流結構32之導 流效應,延續與連貫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之雙面氣流流場」。 職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導流結構, 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係指導流結構位於輪葉結構 之中央位置處。證據3 之攪動葉片組41,則係位於圓筒形風 扇4 之進風口,兩者在位置上完全不同。就系爭專利之第三 圖、第四圖與證據3 之第一圖,可知兩者「導流結構」位置 不同,系爭專利之導流結構32係位於輪葉結構31之中央位置 處;證據3 之攪動葉片組41,則位於圓筒形風扇4 之進風口 。
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與證據3 不同:
⑴系爭專利之導流結構係可「延續氣流流場,並將入風口氣 流進一步導向該輪葉結構31之底部」;再按系爭專利說明 書中「以提升輪葉底部葉曲面效用,改善一般單面入風型 鼓風機(如第一圖及第二圖所示)輪葉所造成氣流流場的 死角」及「該導流結構32所產生之導流效應亦可改善於第 七圖中所產生之該死角71」內容,可知設置於輪葉結構中 央位置之導流結構,可改善輪葉底部所形成氣流流場之死 角。簡言之,系爭專利係採取將導流結構設置於該氣流之 行進路線中(即輪葉結構之中央)之技術手段,以達到藉 由導流裝置之導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應入風之環境而改變 ,俾以維持該導流裝置之氣流流量,透過垂直方向之行進 ,以減低流場中之死角,增進鼓風機之效能。
⑵次按證據3 說明書所述:「利用攪動葉片組41由所述環殼 6 之進風口65抽吸外界空氣進入風扇4 內,再由風扇4 之 轉動能作用使之形成具高速能之強風而由通風孔44排出」 可見證據3 係揭示攪動葉片組41由所述環殼6 之進風口65 抽吸外界空氣進入風扇4 內。反觀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氣流係藉由輪葉結構轉動,以導引入導流裝置 中,而導流結構則設置於此氣流之行進路線中。故證據3 全部的氣流均經過位於進風口65之攪動葉片組41的抽吸, 氣流的流量受限於攪動葉片組41的抽吸能力。而系爭專利 之導流結構,僅有接近輪葉底部之部份氣流受其導流,氣 流係藉由輪葉結構轉動以導引入導流裝置中,才受到導流 裝置的引導,故導流結構可有效地降低氣流流場的死角, 且增進效能。
⑶再者,按證據3 說明書所述:「此時由於環形導流筒5 與
驅動馬達3 之軸心33間具有軸承連結,故其經軸承517 及 524 之傳動而使環形本體51作慢速之轉動,以將風扇4 送 出之強風經由導風孔516 導出,再經由環殼6 周圓之柵狀 送風口63作360 度之送風工作」,即證據3 之圓筒形風扇 4 所送出之風仍需經由環形導流筒5 之轉動,始可「獲得 360 度攪動氣流之送風功能」。更何況,證據3 說明書內 容,其係利用驅動馬達3 帶動圓筒形風扇4 及環形導流筒 5 ,以產生360 度之攪動氣流送風功能,消除傳統風扇位 處於葉片組背面之範圍之送風死角。亦即,證據3 係指水 平360 度攪動氣流之送風功能,並非指深入輪葉底部所形 成氣流流場之死角,與系爭案垂直行進方式亦不相同。 ⑷就系爭專利第十圖與證據3 之第一圖,比較說明證據3 之 攪動葉片組41並不具有「導流」之功效,不得將其視為系 爭專利之導流結構,可知系爭專利之導流結構32可維持導 流裝置之氣流流量,透過垂直360 度之行進方式減低流場 中之死角,增進鼓風機之效能;證據3 之攪動葉片組41係 用於輔助環殼6 之進風口65進行抽吸外界空氣之用,無法 擾動圓筒型風扇4 內之氣流流場,且其係達水平360 度攪 動氣流之送風功能。
⒊證據3 並未揭露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之類型:
證據3 所揭露之風扇結構,係一種單面入風之風扇結構,與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與第11項所限定之雙面入風型 鼓風機之結構完全不同。且證據3 之攪動葉片組41係位於圓 筒形風扇4 之進風口,且其圓筒形風扇4 之底端面中心形成 有一具中心軸孔412 之凸緣42,使風扇4 可藉軸孔412 及42 1 穿套定位在驅動馬達3 的軸心33上,故其下方係採封閉狀 設計(證據3 係單面入風)。因此,證據3 之攪動葉片組41 係位於圓筒形風扇4 之進風口,其另一側採密封設計,非如 系爭專利之導流結構係位於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之輪葉結構之 中央,可雙面進風,足認證據3 根本無法達成系爭案之使雙 面入風型鼓風機之二氣流流場相互連通之技術功效。因此,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揭露之導流裝置具有可雙面 進風之輪葉結構,其係為一環狀結構,包含複數個葉片,並 為一馬達驅動而轉動,該輪葉結構更包括一主軸環,而該複 數個葉片係可設置於該主軸環上,且該複數個葉片係可排列 成複數個層次,俾使該導流裝置增加其所導引氣流之風壓, 而該複數個葉片係非對稱式地分佈於該主軸環上,且對插式 地分設於該主軸環之兩側,故其具有專利法中所要求之新穎 性與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揭露之雙面入 風型鼓風機,亦具有專利法中所要求之新穎性與進步性。
㈢鈞院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並 未將證據3 列為獨立之審酌證據:
⒈查系爭判決雖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惟系爭判決所判定 之依據為證據1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2 )及證據2 (即 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3 ),然並未獨立就證據3 (即系爭判 決所指之證據4 )予以審酌。由系爭判決理由中得知,系爭 判決係分別將證據1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2 )、證據2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3 )列為獨立之審酌證據,證據3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4 )僅作為相結合之輔助證據,其 並未將證據3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4 )列為獨立之審酌 證據。準此,若證據1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2 )、證據 2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3 )等獨立審酌之證據,不足以 作為判定系爭案不具進步性之依據,則相結合之輔助證據3 (即系爭判決所指之證據4 )失其附麗,亦無法援以作為判 定之依據。
⒉原處分之認定與系爭判決內容顯不一致,原處分係將證據3 列為獨立之審酌證據,據以判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否 定證據1 、證據2 之證明力。準此,原處分之認定顯與系爭 判決內容不一致,甚至有相互矛盾之處,原處分係以證據3 作為判斷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依據,否認證據1 、證據2 之證明力;系爭判決則肯認證據1 、證據2 之證明力,證據 3 僅列為相結合之輔助證據。若以系爭判決作為本件認定事 實之基礎,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否認證據1 、證據2 之證明 力,難謂其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虞。並聲明求為判決⑴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⑵命被告做成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三、被告則以:
㈠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比較,證據3 第1 圖已 揭示圓筒形風扇4 ,等同於系爭專利之一輪葉結構,證據3 亦揭示攪動葉片組41由所述環殼6 之進風口65抽吸外界空氣 進入風扇4 內,因此,證據3 攪動葉片組41相當於系爭專利 導流結構,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的結構,難稱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一導流結構,設置於該 氣流之行進路線中,藉由其導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應入風之 環境而改變,俾以維持該導流裝置之氣流流量,故原告主張 不足採。
㈡原告主張系爭案所欲解決之問題,與證據3 不同,系爭專利 所欲解決「死角71」之氣流流場,證據3 欲解決「360 度」 之氣流流場,二者解決氣流流場「死角」位置不同,故功效 亦不同云云。查原告主張之內容仍舊以系爭專利說明書搭配
圖式與證據3 比較,不符進步性判斷原則已如前述,縱使退 一步而言,證據3 揭示攪動葉片組41由所述環殼6 之進風口 65 抽 吸外界空氣進入風扇4 ,由上述技術內容可知證據3 所揭示之技術特徵乃係「攪動葉片組41」構件係安裝於圓筒 形風扇4 上端面,其同樣抽吸外界空氣維持氣流流場垂直方 向(即軸向)作用與效果,故系爭專利之「一導流結構,設 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藉由其導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應 入風之環境而改變,俾以維持該導流裝置之氣流流量」功效 為證據3 所能預期,故原告主張不足採。
㈢查100 年10月5 日訴願理由書均未對「證據3 並未揭露雙面 入風型鼓風機之類型」提出任何爭執,原告卻於起訴始提出 上述主張,前後理由予盾,並且基於訴願前置的情況下,能 再一次佐證原處分理由「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 進一步界定僅為證據3 第1 圖筒形風扇4 葉片設計,在系爭 專利說明書均未強調,有何特有功效的情況下,因此,此種 差異,就熟悉該項技術者,均可知悉為簡單改變,另證據4 第2圖 元件符號201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 該複數個葉片係對插式地分設於該主軸環之兩側均涉及輪葉 結構的技術領域,因此,單獨由證據3 ,或證據3 及4 結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與原處分 理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包含第1 項之所有技 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其係可為一雙面入風型鼓風機』。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進一步界定之進一步界僅為證據 3 圓筒形風扇4 簡單的改變,另證據4 第1 圖已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雙面入風型鼓風機』,又證據3 、 4 均涉及輪葉結構的技術領域,因此,單獨由證據3 ,或證 據3及4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 性」並未不當或違誤。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第7 至9 項以及第11項 不具新穎性及不具進步性,此業經系爭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判決理由中所述「‧‧‧又證據4 (即本件舉發案﹝證 據3﹞)說明書第6 頁第11行亦揭示攪動葉片組(41)由環殼 (6)之進風口(65)抽吸外界空氣進入風扇(4) 內,由通風孔 (44) 排出,此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藉由輪葉結構轉動而 將氣流導引以及導流結構,是證據2 、4 之組合( 即本件舉 發案﹝證據1 ﹞、﹝證據3 ﹞之組合) ,仍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第7 至9 項以及第11項不具進步
性」。判決理由亦說明「至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界定之『導流結構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藉由其導 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應入風之環境而改變,俾以維持該導流 裝置之氣流流量』有關對導流結構之功能性描述,與證據3 (即本件舉發案﹝證據2 ﹞,以下同)之肋(9、14) 係為調 整主板(2) 與側板(5) 之剛性( 參證據3 之說明書第4 至5 頁) 之記載相較,證據3 形式上固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惟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結構,已 為證據3 所揭露,已如前述,故證據3 之肋(9、14) 雖與系 爭專利之導流結構(32)之文義並不一致,惟二者與其它構件 之結合關係相同。‧‧。是以,證據3 固未明文揭露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導流結構設置於該氣流之 行進路線中,藉由其導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應入風之環境而 改變,俾以維持該導流裝置之氣流流量』此一導流結構之功 能性描述部分,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前揭有關論 究導流結構之功能性描述部分,若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於比對 系爭專利與證據3 之後,可得知悉前述未揭露之部分實為證 據3 本質上所固有的或必然存在者,則前述未經證據3 揭露 之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即屬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直接推導者, 不具新穎性。」。且證據3 所揭示之「攪動葉片組41」構件 ,同樣由環殼6 之抽風口65抽吸外界空氣進入風扇4 內,證 據3 之「攪動葉片組41」亦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導流結構」 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系爭專利該「導流結構,設置 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 既有技術或知識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未增進功效。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為其第1 項(獨立項)之間接 附屬項,該間接附屬項固包括有其獨立項及被附屬項之所有 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技術特徵在於: 「其中該複數個葉片係非對稱式地分佈於該主軸環上」。 ⒉證據4 第2 圖已揭露「輪葉葉片201 係非對稱式地分佈於該 分隔面21」。證據1 、2 、3 及4 均同涉及輪葉結構技術領 域,因此,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 證據4 所教示而經由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於證據1 、2 或3 ,以及,將證據3 之「葉片43」形成非對稱式地分佈於 該分隔面設計,系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僅係運用申請前 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又 ,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該請求項所載技術特徵可以達成 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亦未能增進 功效。
⒊小結: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2 、3 ,或證據1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為其第1 項(獨立項)之間接 附屬項,該間接附屬項固包括有其獨立項及被附屬項之所有 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技術特徵在於: 「其中該複數個葉片係對插式地分設於該主軸環之兩側」。 ⒉證據4 第2 圖已揭露「輪葉葉片201 係對插式地分設於該分 隔面21之兩側」。證據1 、2 、3 及4 均同涉及輪葉結構技 術領域,因此,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依據證據4 所教示而經由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於證據1 、2 或3 ,以及,將證據3 之「葉片43」形成對插式地分設 於該分隔面21之兩側設計,系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僅係 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 易完成。又,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說明該請求項所載技術特 徵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效,系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 亦未能增進功效。
⒊小結: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2 、3 ,或證據1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為其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 項,該附屬項固包括有其獨立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技術特徵在於:「其係可為一單面入 風型鼓風機」。
⒉證據4 第1 圖已揭露:「就單面入風型鼓風機而言,‧‧‧ 」。證據1 、2 、3 及4 均同涉及輪葉結構技術領域,因此 ,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4 所 教示而經由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於證據1 、2 或3 ,以 及,將證據3 之「風扇4 」形成一單面入風型鼓風機設計, 系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 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又,系爭專利說明 書並未說明該請求項所載技術特徵可以達成何種無法預期功 效,系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亦未能增進功效。 ⒊小結: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2 、3 ,或證據1 至4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之技術特徵為「其係可為一雙 面入風型鼓風機」。證據4 第2 圖揭示:「雙面入風型鼓風 機」。證據1 、2 、3 及4 均涉及輪葉結構的技術領域,系 爭專利該請求項技術特徵僅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
,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因此 ,組合證據1 、3 ,或組合證據2 、3 ,或組合證據1 至4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不具進步性。 ㈦結論
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確實不具進步性,故被告所為「舉發成 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無違法。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五、兩造之爭點:
㈠組合證據1 、3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 10、11項不具進步性?
㈡組合證據2 、3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 10、11項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 至4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6 、10、11項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3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六、爰依據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參酌上開爭點內容,就各項 爭點論述如下:
㈠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 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時 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惟「新型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 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 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8條第2 項復定有明文。而核准 專利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 專利,依法得提起舉發;又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 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提起 舉發,復為專利法第68條所規定。
㈡本件原告前於85年2 月1 日以「導流裝置」向被告原處分機 關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 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5201771號審查,88年11月5 日審定准 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54690號專利證書。 經查,原告系爭專利主要係關於一種導流裝置,其係可導引 氣流至一離心方向,該導流裝置包括:一輪葉結構,藉由其 轉動而將氣流導引入該導流裝置中,並使引入之氣流依該特 定方向行進;以及一導流結構,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 ,藉由其導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應入風之環境而改變,俾以 維持該導流裝置之氣流流量(參附件圖示P-1 、P-2 所示) 。而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有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 11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項至第11項則為直接或間 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分別為:
1.一種導流裝置,其係可導引氣流至一離心方向,該導流裝置 包括:一輪葉結構,藉由其轉動而將氣流導引入該導流裝置 中,並使引入之氣流依該特定方向行進;以及一導流結構, 設置於該氣流之行進路線中,藉由其導流而使氣流流場可因 應入風之環境而改變,俾以維持該導流裝置之氣流流量。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輪葉結構係為一 環狀結構,包含複數個葉片,並為一馬達驅動而轉動。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輪葉結構更包括 一主軸環,而該複數個葉片係可設置於該主軸環上。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複數個葉片係可 排列成複數個層次,俾使該導流裝置增加其所導引氣流之風 壓。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複數個葉片係非 對稱式地分佈於該主軸環上。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複數個葉片係對 插式地分設於該主軸環之兩側。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導流結構係可連 接於該輪葉結構之內側。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導流結構係可為 一曲面型、斜面型、弧面型或平面型之結構物。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導流裝置,其中該導流結構係可為 一鐶空之輪輻。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導流裝置,其係可為一單面入風型 鼓風機。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導流裝置,其係可為一雙面入風型 鼓風機。
㈢而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主要係援引下列證據為 證,分別為:
⒈證據1 ,此為西元1984年9 月11日公告之美國0000000 號「 用於車輛加熱器或空調系統之徑向鼓風機」專利案及其中譯 本,按證據1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2 月1 日 ),自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毋庸待言。 經查,證據1 乃一種用於車輛加熱器或空調系統之徑向鼓風 機,藉由扇輪(15)經由隔柵(26)吸入空氣。該徑向鼓風 機之出風口(14)對位於一牆(27)之開口(14),且該開 口(14)位於一汽車儀器板,以便將空氣導入該車輛之乘客 位。由證據1 之說明書所示,其揭示一殼體(7 )設有一入 風口(13)及一出風口(14)。一扇輪(15)具有一輪轂( 11)及一扇環(9 ),該輪轂及扇環係藉由一間隔件l (
spacer)相互連接,該扇環(9 )設有數個扇葉(20),該 間隔件l 具有數個開口(2 )且設有數個輪輻(8 ),該扇 葉(20)對應該殼體(7 )之後側牆(5 )的部分係暴露於 來自入風口(13)之氣流,以便所吸入之空氣不僅受到對應 該驅動馬達(6 )之區域的限制。該間隔件1 之開口(2 ) 於該部分氣流及/或部分扇輪15之間的吸入側產生一壓力平 衡,以便藉由輸入之氣流恢複該扇輪(15)中之對稱性(參 附件圖示1-1 、1-2 所示)。
⒉證據2 ,此為西元1978年11月4 日公開之日本昭00-000000 號「西洛可型風扇之扇輪」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故亦可作為與系爭專利比對之相關先前技術 ,自不待言。經查,證據2 乃揭示一種西洛可型風扇之扇輪 ,圓盤形主板係由中心部固設在旋轉軸上,該主板之外周緣 上具一定間隔的固設複數片葉片,且該主板上係軸對稱的開 設複數個扇形透孔,藉由在該透孔上貼設薄板以封閉該透孔 。另揭示一扇輪,具旋轉軸(1 ),旋轉軸上以輪轂(3 ) 固設圓盤形主板(2 ),主板(2 )外周緣係以一定間隔固 設呈圓弧狀的複數葉片(4 ),於主板(2 )上開設軸對稱 之(4 )個扇形透孔(6 ),各葉片(4 )之前端另連結環 狀側板,側板(5 、13)設有與輪轂(3 )相連接之肋(9 、14)(參附件圖示2-1 、2-2 所示)。 ⒊證據3 ,此為78年11月1 日公告的我國00000000號「具360 度攪動氣流送風功能及霓虹燈光效果之新穎風扇結構」新型 專利案,其公告日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亦可作為與系 爭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3 乃一種具360 度攪動 氣流送風功能及霓虹燈光效果之新穎風扇結構設計,其構成 包括殼座:係呈碗狀而於底端面中心部位設有一伸縮支桿, 伸縮支桿之下端結合有一盤狀腳座;殼座之上端面為形成有 一凸出之環面,並於環面上設有一環卡槽;殼座之內部底端 面另設有數個螺絲孔;燈管固定架:係由兩圓板片藉數片支 板撐立其間結合而成, 其下方板片之周圓設有多數個貫穿之 螺絲孔;上方板片於中心具有一選定直徑之內徑,並由內徑 壁向上凸起一環凸緣,其另在環面上以等間距固鎖有數個弧 形定位片,俾供一環形燈管從事定位者;驅動馬達:係採垂 直方式承置在燈管固定架之內徑中,其底部周圓設有數個鎖 定片,各鎖定片上設有貫穿孔,可與燈管固定架下方板片上 之選定螺絲孔相對正, 再以固鎖螺絲和所述殼座上設有之螺 絲孔從事固鎖,以使驅動馬達與燈管固定架同時鎖定在殼座 之內部;圓筒形風扇:係呈圓筒形而在上端面設有一攪動葉 片組(41),該葉片組之中心具有一轂部,轂部中心設有軸
孔;圓筒形風扇之下端面中心形成有一具中心軸孔之凸緣, 俾供所述驅動馬達之軸心貫穿所述上、下軸孔而可從事圓筒 形風扇之驅動工作;圓筒形風扇之周圓係以多數片呈同向偏 斜一角度設置之葉片(43)連結於上、下環面間,其各相鄰 之兩葉片間保持有一間隔,以構成多數個通風孔(44)者; 環形導流筒(5 ):係由一環形本體及一上端蓋所構成,該 環形本體之上環面設角數個螺孔,上環面與下環面間設有多 數片呈同向偏斜一角度之葉片,每一葉片並沿環面周圓弧度 連結固定一反光鏡片,該反光鏡片與葉片間存有一角度而非 處於同一平面者;又,各相鄰兩葉片間係保持一間隔,以構 成多數個導風孔者;環形本體之下環面係呈封閉設計,並於 中心處設有一軸孔以承置一軸承;上端蓋之周圓係設有數個 螺孔,俾以螺絲和環形本體從事固鎖,其上端面中心形成有 一環壁,並由內壁設有數支輻射狀之支板連結一轂部,該轂 部具有一軸承;所述之圓筒形風扇係承置在環形導流筒之內 部,並使所述驅動馬達之軸心由下向上穿置著,而使環形導 流筒與圓筒形風扇處於同軸設置之狀態;環殼:係呈環筒狀 而於底端面形成有一環較小徑圓之凸壁,俾與所述殼座上環 面設有之卡槽從事承合定位,環殼之上端面形成有階級狀環 形弧壁,並具有一進風口,再以一網罩予以封閉著;環殼之 周圓設有多數片呈輻射狀之板片,以構成多數個柵狀送風口 (參附件圖示3 所示)。
⒋證據4 ,此乃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第1 、2 、7 及9 圖所提及 之習用單面入風型鼓風機及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依系爭專利 說明書所載,習知導流裝置中之鼓風機,依入風型式不同, 可分為單面入風型鼓風機,以及雙面入風型鼓風機。就單面 入風型鼓風機而言,其輪葉結構(10)皆採用單側葉片均佈 型之輪葉結構(10),該單側葉片均佈型之輪葉結構(10) 亦即為將其上之葉片(101 )設置於一固定面(102 )之一 側,由一馬達(12)驅動該固定面(102 )而帶動該輪葉結 構(10 ) 旋轉。上開單側葉片均佈型之輪葉結構(10)其 缺點有三:其一,如欲提高單面均佈型輪葉結構之風壓特性 ,則可由增加輪葉結構中葉片之數量以求得較高之風壓,但 受輪葉尺寸大小以及空間的限制,單面均佈型輪葉結構中之 葉片之數量增加有一定限度,因此,於風壓特性上,該單側 葉片均佈型之輪葉結構(10)難有突破性之特性改進;其二 ,由於該輪葉結構(10)中葉片數量受限,輪葉結構旋轉係 產生集中於低頻之噪音;其三,一般單面入風型鼓風機往往 受限於該馬達(12)與入風口尺寸,以致阻礙氣流流場,入 風氣流未能流向輪葉底部(71),使輪葉全部葉片之效用無
法發揮,而於輪葉底部(71)造成氣流流場之死角。而就雙 面入風型鼓風機而言,其若採用如第一圖所示之該單側均佈 葉片型輪葉結構(10),則此類雙面入風型鼓風機產品同樣 存在有上述之三項缺點;因此,有少數之雙面入風型鼓風機 將其輪葉結構改進為雙面對插式分佈葉片之輪葉結構(20) ,該雙面對插式分佈葉片之輪葉結構(20)之設計使輪葉葉 片(201 )之數量倍增,有效地突破了如第一圖所示之該單 側均佈型之輪葉結構(10)高風壓特性需求的瓶頸,然而, 該雙面對插式分佈葉片之輪葉結構(20)係具有一分隔面( 21),該分隔面(21)係將雙面入風之氣流流場分隔成各自 獨立之氣流流場,因此,該雙面對插式分佈葉片之輪葉結構 (20)僅能適用於雙面入風型鼓風機,事實上在實際使用狀 況下,因雙面入風之條件往往處於雙面阻抗不均的環境中, 造成一部份之輪葉效用降低或失效,所以習用之雙面入風型 鼓風機在實際應用上反而常造成其風壓特性上極大之損失( 參附件圖示4 所示)。
㈣承前所述,本件參加人主要係援引證據1、2、3、4主張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以下擬就參加人所主張之證據組合,與系 爭專利之比對結果說明如下:
⒈證據1 、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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