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公訴字第1號
原 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
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代 表 人 Eric Coutinho
訴訟代理人 陳玲玉律師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被 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淑華
陳瑾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行政 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亦設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