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店簡字第567號
原 告 陳凌茹
訴訟代理人 陳凌慧
被 告 孫永興
訴訟代理人 楊淑瑩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施行浴室馬桶、浴缸及地面磁磚漏水修復。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之初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巷0號4樓房屋天花板漏水部分修復;嗣於民國102年1月9日 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2 ,000元,及自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 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施行浴室馬桶、浴缸及 地面磁磚漏水修復。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僅單純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揆之首揭說明,其所為訴之變更應予准 許。
二、原告主張:伊於101年2月初發現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 板出現漏水,經水電工檢查後,研判係被告所有同上門牌號 碼5樓房屋浴室地面水管破裂所致,須進入5樓浴室進行修繕 。伊多次經由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協助解決,被告原本 答應修繕,竟又出爾反爾,伊因漏水日益嚴重,精神上飽受 煎熬。而本件嗣經送請鑑定,由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鑑定結果認為,系爭房屋確實係因被告房屋止水填縫修補 不慎,浴盆底下內部積水,且地面磁磚開挖修補,亦未妥善 處理防水設施,導致伊系爭房屋浴室屋頂潮濕、漏水,二者 間有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3項、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2條之規定,被告自應負法律責任
,除被告應容忍伊進入被告房屋,依鑑定報告建議修復方法 修繕外(即將馬桶及浴缸和地面磁磚打除,加作防水層,重 新貼磁磚和安裝),並應負擔全部之修繕費用42,000元。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13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條、第12條之規定起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2,00 0元,及自綜合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施行浴室馬桶、浴缸及地 面磁磚漏水修復。
三、被告辯以:水電工不具有公正鑑定能力,伊質疑水電工之判 斷有誤,伊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房屋已1 0餘年,未曾拆除與挖掘屋內結構部分(如樑柱、牆壁、地板 等),反倒是原告於100年間遷入時,曾大舉裝修房屋,長達 2至3月之修繕時間,伊認為應由專業技師公開鑑定以釐清責 任歸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之結果水管部分 沒有破裂,是防水層年久失效。但防水層不在台灣區水管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專業範圍內,且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 業公會之鑑定沒有科學上數據,應該再請其他鑑定人來鑑定 。伊認為防水層年久失修,不應是漏水,而是滲水,滲水是 因天氣潮溼,被告不應為天氣潮溼負責。且原告提供之照片 中有一條白色水管為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照片 中所未見,明顯是新加上去的,依照現行建築法規,誰改變 結構,錯誤就在誰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系爭房屋漏水照片、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雖以前 揭情詞置辯,惟查,本件經本院會同兩造及第三人台灣區水 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至現場履勘系爭房屋,並由鑑定人台灣 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就系爭房屋之漏水位置、原因及修 復方法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為:冷熱給水管無漏水,漏水 原因是排水管旁及浴缸、馬桶地面防水層年久失效,造成浴 室排水漏水,導致4樓浴室屋頂潮濕,產生漏水現象;修復 方法為:為解決漏水問題建議商請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將 馬桶及浴缸和地面磁磚打除,加作防水層,重新貼磁磚和安 裝;所需修復費用預估為42,000元等情,有該同業公會所提 出之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照片在卷可參。被告雖質疑台灣區水 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人員之專業範圍及鑑定依據,惟經 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以本院木民芳101年店簡567字第00000 00000號函向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詢問「防水層年 久失效是否為貴會之專業鑑定範圍」?「本案認定防水層年 久失效,有無科學上數據或其依據為何」?經台灣區水管工
程工業同業公會於101年11月23日以台區水管會煌字第10126 3號函回函表示:「本會鑑定人員皆具行政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受訓合格,核發工程品管證書,及行政院勞委會檢定合 格技術士證,工程實務經驗豐富,有關浴室防水層年久失效 所做鑑定結果,為工程實務所做判讀,並無逾越,合先敘明 。以往防水材料保固期為一年,現今防水材料技術增進,目 前各公務單位防水檢漏保固提升為五年,故依據防水材料施 作方式不同,有效使用年限為一至三年不等,並無標準。再 者,從磁磚面的洩水坡度,磁磚的止水填縫,浴盆與磁磚間 的界面施工品質;建築物結構施工時,混凝土澆置搗實是否 造成內部蜂窩、管線與保護層厚度是否足夠、施工品質優劣 等因素,均決定防水層的使用年限。本件鑑定案,依本會鑑 定原則,先由冷熱水管線試壓檢測,排除進水管漏水發生因 素,再從浴室磁磚與浴盆接觸面止水填縫檢視,發現止水填 縫有修補痕跡,造成浴盆底下內部積水,續再檢視地面磁磚 與地板落水頭周圍,磁磚與磁磚間填縫有開挖修補過痕跡.. 等,依上述因素,本會鑑定漏水原因是排水管旁及浴缸、馬 桶地面防水層年久失效,造成浴室地面漏水」。亦有上開台 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附卷可稽,而前述台灣區水管 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鑑定報告係經鑑定人實地勘查及檢測, 本諸其專業知識而作成,本院認前開鑑定結果應屬可採。則 依前揭鑑定報告書,足認本件系爭房屋漏水原因是因被告所 有之5樓屋內浴室排水管旁及浴缸、馬桶地面防水層年久失 效所致。被告徒予否認漏水為其所致及爭執該鑑定人之鑑定 專業云云,顯非可取。另被告雖質疑原告提供之照片中新設 之白色水管未在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照片 內出現,惟系爭白色水管是否在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 會鑑定報告照片中出現,於鑑定之結果並無影響,況若系爭 白色水管係新設於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後,則 更與本件漏水原因無關,被告上開臆測之詞,尚難採信。從 而,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之房屋浴室地面防水層年久失效, 導致其所有之系爭房屋天花板發生漏水而受有損害,為有侵 權行為乙節,堪予認定。
五、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 3條定有明文。又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 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 分時,不得拒絕;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 項第2款、第12條復有明定。本件被告所有5樓房屋浴室排水 管旁及浴缸、馬桶地面防水層因年久失效,造成原告系爭4 樓房屋主臥室浴室天花板漏水,所需修復費用為42,000元等 事實,有上開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 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修復費用 42,000元,及原告請求被告應容忍其進入被告所有之上開房 屋將漏水部分修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聲請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 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書記官 林欣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鑑定費 30,000元
合 計 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