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834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 告 簡仲伸
被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林琪焯
上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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