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林陳運娣
林觀賜
林進元
林文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林元永復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
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