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28號
上訴人 余淑蘋
即被告
被上訴人 方文宏 住南投縣草屯鎮○○路0段000號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彰簡字第52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1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2日在 途期間,算至102年2月7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年2月18 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規定,應予裁定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