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1年度,452號
CHEV,101,彰簡,452,2013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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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452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千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黃炯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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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美剪刀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