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英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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