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2年度,2號
GSEV,102,岡聲,2,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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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邱玟伶
相 對 人 詹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向本院提起 101 年岡簡字第428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聲請 裁定停止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1 年司執字第124951號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查結果,上開執行事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岡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准予停止執行,故本件並無重行裁定停止執行 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非有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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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