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欠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2年度,55號
GSEV,102,岡小,55,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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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55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沈沛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及現金卡欠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2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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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