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字第25號原 告 梁財銘被 告 蔡宜倢兼法定代理 蔡林阿春人兼法定代理 蔡居福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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