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遊戲現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財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相 對 人 張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本於兩造簽立之經紀契約契約生活費及借款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生活費及借款金額新台幣19萬4050元及遲延 利息,業據原告於本院調解程序陳明(本院卷第62頁參照) ,並有雙方簽訂之契約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至65頁參照 )。而依上開契約條款第21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執訴訟 ,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之前開 說明,被告住所地雖在本院轄區,本院亦已無管轄權。是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 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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